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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土地合作社
所谓土地合作社,就是在保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上,农民自愿将土地入股合作社,合作社统一经营合作土地,比如出租或者自营。农民由原来的自耕自种的“小地主”,转变为收取红利的“股东”,不再参与农业生产与经营。形象地说就是:“土地变股权,农民当股东,有地不种地,收益靠分红。”
土地合作社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还不是主流,一方面是因为大部分农业人口虽然不再从事农业生产,但依然把土地作为自己最后的保障,不放心把土地交给别人使用;另一方面,经营土地的方式方法需要进一步创新,不断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,以吸引更多的农户参与到土地合作社的运营中。
(二)土地“托儿所”
土地“托儿所”,也就是之间我提到过的土地托管,没有精力和时间经营农业生产的农户,可以通过加入合作社,享受到合作社高效低廉的生产服务,比如耕地、播种、施肥、打药、浇水、收割等。如果仅仅购买一部分服务,就是“半托”式的合作社;如果全部托付给合作社打理,最后只管收获装在袋子里的粮食,这种就叫做“全托”式的合作社。土地托管的本质其实就是土地经营权还在农户手上,合作社为农户“打工”,挣的是服务费。
土地托管比较适合当下的中国农业现状,农村里留下种地的大都是“老人”、“小孩”,年轻力壮的都出去打工了。但家里的地不能让它闲着,土地托管刚好解决了这一问题。使用这种模式的地区一般人均土地面积较小,或者比较贫瘠,或者是经济效益小,以至于专门从事农业的农民比较少,正需要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的服务。
(三)类似于“家庭农场”的模式
这类合作社不像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社,它的特点是从政府或者村委会等机构手上,流转成千上万亩土地,理事长其实就是这一大片土地的“大地主”,但这个“大地主”不打算自己一个人经营这些土地,他想拉更多的人进来跟他共同来参与这件事,他想干的不是家庭农场,而是合作社,于是再发动一些小的农户加入到他注册的合作社,自己雇佣一部分农业工人到自己的土地上工作,其他农户自己干自己的。这种一个人“一股独大”的合作社,其实是“异化”了的合作社,本质上来说它是一个家庭农场或者专业大户。
这种合作社的来头一般比较大,一般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。但它在经营上具有较大的风险,几千亩上万亩的土地经营,任何一个小的决策失误都会造成巨大的风险,更何况农业本身就具有很大的风险。合作社本质来说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平台,如此“大地主”类型的合作社根本带动不了多少农户,顶多是能创造一些农业工人的岗位。
(四)“生产在家,服务在社”的模式
这类合作社是比较普遍意义上的合作社。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,比如种桃、种苹果、种水稻的农户,数量比较多,而且每户种植的面积也相差不大,大家都是自己亲自参与农业生产,都有着基本相同的服务需求。合作社把大家组织起来,为社员提供农资、生产、加工、销售等一系列服务。大家“拧成一股绳,抱团闯市场”,对内实行民主管理,对外用一个声音说话,提高市场话语权。
这类合作社是真正意思上的合作社,真正把弱者联合起来,合作社的经营目标是实现一个个小农户的集体利益,真正发挥出组织引领的模范带头作用。